關于印發(fā)《中山市科技局科技項目相關責任主體信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關于印發(fā)《中山市科技局科技項目相關責任主體信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瀏覽人數:235 發(fā)表日期:2018-10-26 來源:中山市科學技術局
中山科發(fā)〔2018〕335號
中山科規(guī)字〔2018〕6號
各有關單位:
現將《中山市科技局科技項目相關責任主體信用管理暫行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中山市科學技術局
2018年10月22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科技誠信建設,提高科技項目相關責任主體的信用意識,根據《廣東省科學技術廳關于印發(fā)<廣東省科學技術廳關于省級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嚴重失信行為記錄與懲戒暫行規(guī)定>》(粵科監(jiān)審字〔2017〕102號)、《中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中山市企業(yè)和社會組織守信激勵與失信懲戒暫行辦法的通知》(中府辦〔2015〕65號)及全市信用體系建設的相關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實施和參與中山市科學技術局(市知識產權局)(以下簡稱“市科技局”)權責清單范圍內的科技項目相關責任主體,主要包括科技項目承擔單位、承擔單位法人代表、項目負責人。
承擔單位是指在我市行政轄區(qū)內注冊登記的企業(yè)、機關事業(yè)單位或者社會組織。其中,在學校、醫(yī)院和機關事業(yè)單位中,以個人為主體承擔科技項目的,其單位不屬于信用管理范疇。
第三條 市科技項目信用管理是指市科技局對相關責任主體在實施和參與科技項目中踐行承諾、履行義務、奉行準則的誠信程度進行客觀記錄、公正評價,并據此進行相關管理和決策的工作。
第二章 信用管理內容
第四條 市科技項目信用管理工作的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申報與受理。對按照申報指南和相關規(guī)定進行項目申報、申報內容真實性和有效性審核、推薦和受理等行為中的信用情況進行記錄和評價。
(二)評審與立項。對項目立項(預算)評審、合同(任務書)簽訂和管理等行為中的信用情況進行記錄和評價。
(三)實施與管理。對項目組織開展、項目日常跟蹤管理、重點項目監(jiān)督檢查等項目執(zhí)行和經費使用行為中的信用情況進行記錄和評價。
(四)結題與驗收。對項目驗收中合同(任務書)目標實現的信用情況,以及結題與驗收工作組織過程中的信用情況進行記錄和評價。
(五)績效評價。對項目績效目標實現的信用情況,以及績效評價工作組織過程中的信用情況進行記錄和評價。
(六)其他。對市科技項目相關責任主體在實施和參與項目過程中與項目相關的其他信用情況,以及遵紀守法情況進行記錄和評價。
第三章 信用記錄與評價標準
第五條 市科技局對相關責任主體的信用記錄內容包括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信用異常信息及不良信用信息。
第六條 基本信息指相關責任主體的身份信息和與科技項目相關的信息,如所參與科技計劃項目的計劃類別、項目編號、項目名稱與實施期限等。
第七條 良好信用信息記錄的內容包括:
(一)守信行為。指相關責任主體從科技項目立項、實施、驗收(結題)、科技統(tǒng)計、認定與獎勵等全過程遵守科技管理有關辦法、規(guī)定和項目合同,奉行科研行為準則和科技管理工作準則,如期較好完成科技項目,履行相關承諾的行為。
(二)顯著成效。指相關責任主體在參與科技項目過程中獲得與項目相關的國家、省獎勵;科技計劃任務的正式承諾內容之外積極開拓創(chuàng)新,并形成對科技領域和科技項目管理有益的經驗,以及對我市經濟社會發(fā)展和科技進步做出重大貢獻等客觀事實。
良好信用信息也包含被其他相關單位認定為良好信用信息且市科技局按本辦法規(guī)定認定為非不良信用記錄的信息。
第八條 不良信用信息記錄的內容包括:
(一)失信行為,指相關責任主體主觀故意違反科技項目管理規(guī)定要求、違反職業(yè)道德,以及違法違紀的行為,分為科研失信行為和管理失信行為。
1、科研失信行為指違反科技計劃及經費管理要求的科研行為準則的行為,如在有關人員職稱、簡歷以及研究基礎等方面提供虛假信息,抄襲、剽竊他人科研成果,捏造或篡改科研數據、編報虛假預算或項目材料、單位財務數據,編報虛假項目驗收材料、知識產權證明、項目決算績效數據等。
2、管理失信行為指違反科技管理工作規(guī)定的行為,如出具違反客觀事實的項目評審意見,出具虛假報告,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瞞報或謊報重大事項、惡意串通,截留、擠占、挪用、轉移科技項目經費,未經批準擅自調整科技項目合同,以及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財經紀律等。
(二)組織實施過失,指由于科技項目的承擔單位及相關人員的管理不力、監(jiān)管不嚴、措施不當、不盡責等且造成不良后果的行為。
(三)在“信用中山網”上查詢到列入黑名單的責任主體以及在中山市產業(yè)扶持發(fā)展專項資金領域被有關行政機關認定為失信行為的行為。
第九條 市科技局依據信用評價標準,按照信用評價等級對相關責任主體的科技信用進行評價,信用評價等級分為信用良好、信用異常、一般失信、嚴重失信4個級別,分別用A、B、C、D表示。
第十條 市科技局依據不同責任主體參與科技項目活動的情況,分別制定信用評價標準(詳見附件1-1),對項目承擔單位、項目承擔單位法人代表和項目負責人進行信用評價。
信用異常主要包括:
(一)不按時履行科技管理應盡責任的;
(二)科技項目管理過程中無法聯系相關責任人的;
(三)應當列為信用異常的其他情形。
一般失信主要包括:
(一)被行政機關通報并責令限期整改;
(二)科技項目重大事項變動未按要求上報主管部門;
(三)未按有關知識產權協議執(zhí)行產生知識產權糾紛;
(四)行政機關根據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上級文件規(guī)定認為應當列為一般不良信用信息的其他情形。
嚴重失信主要包括:
(一)科技項目到期,無正當理由不辦理結題手續(xù),科技項目被采取被動終止結題;
(二)未履行法人管理職責,包庇、縱容項目承擔人員嚴重失信行為,截留、擠占、挪用、轉移科研經費;
(三)采取賄賂或變相賄賂、造假、故意重復申報等不正當手段獲取承擔科技項目資格;
(四)行政機關根據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上級文件規(guī)定認為應當列為嚴重不良信用信息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市科技局記錄相關責任主體在實施和參與科技項目中的信用情況,填寫《中山市科技項目管理相關責任主體不良信用記錄表》(以下簡稱《信用記錄表》,附件1-2),根據信用評價標準視情節(jié)輕重對相關責任主體采取警告、通報批評、取消相關資格等方式進行處理,建立市科技項目信用數據庫。
第四章 信用評價結果管理
第十二條 相關責任主體信用管理方式如下:
(一)信用評級為良好的(A級),市科技局在科技項目立項、組織申報國家、省科技計劃項目以及科技獎勵評定時同等條件下予以優(yōu)先考慮。
(二)信用評級為信用異常的(B級),暫停科技項目申請、撥付(登記信用記錄之日起計,下同),且在問題整改到位后才能恢復相關資格。
(三)信用評級為一般失信的(C級),取消其承擔及參與科技任務及獲相關認定和獎勵資格2年(登記信用記錄之日起計,下同),且在問題整改到位后才能恢復相關資格。
(四)信用評級為嚴重失信的(D級),相關責任主體納入我市科技誠信黑榜,取消其承擔及參與科技計劃任務及獲相關認定和獎勵資格5年,且在問題整改到位后才能恢復相關資格。
市科技局記錄相關責任主體信用情況前,需向擬評為信用異常(B級)、一般失信(C級)、嚴重失信(D級)的責任主體發(fā)出《科技項目相關責任主體信用評級告知書》(附件1-3),如對告知內容有異議的,可在1個月內提出申訴。
第十三條 市科技局在自相關責任主體提出異議的15個工作日內,組織核查,出具核查意見。必要時,市科技局邀請專家參加核查或者組建專家鑒定組進行核查。異議信息經核實確有必要更正的,應在核查意見送達相關責任主體5個工作日內更正。
第十四條 項目主管部門應在職責范圍內配合市科技局開展科技信用情況的收集、記錄和不良信用的調查處理。
第十五條 信用管理的依據包括項目合同、計劃任務書與委托協議書、經費匹配等正式承諾、科技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科技項目相關管理制度與政策法規(guī)。
第十六條 市科技局對相關責任主體的信用評級及時進行更新記錄管理。
第十七條 對存在失信行為的相關責任主體,采取的懲戒措施包括:
(一)不給予科技項目(含知識產權項目)資金補助及優(yōu)惠政策,不向上級推薦科技項目申報;
(二)不給予相關榮譽稱號,禁止參與科學技術獎勵評審;
(三)對存在信用異常行為的相關責任主體,暫停其科技項目申請、資金撥付資格,且在問題整改到位后才能恢復相關資格;
(四)對存在一般失信行為的相關責任主體,取消其科技項目相關資格2年,且在問題整改到位后才能恢復相關資格;
(五)對存在嚴重失信行為的相關責任主體,取消其科技項目相關資格5年,且在問題整改到位后才能恢復相關資格;
(六)行政機關根據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上級文件規(guī)定認為可以實施的其他懲戒措施。
第五章 信用修復
第十八條 存在信用異常信息及不良信用信息的相關責任主體在一定期限內主動整改完畢,糾正失信行為的,可以向市科技局提出信用修復申請。市科技局對相關責任主體整改情況進行審查,對已整改到位,符合管理要求的,可以根據有關規(guī)定調整其信用等級。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原《中山市科技局科技項目相關責任主體信用管理辦法(試行)》(中山科發(fā)〔2016〕8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