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中山市引進高端科研機構專項事業費使用暫行辦法的通知
關于印發中山市引進高端科研機構專項事業費使用暫行辦法的通知
瀏覽人數:13 發表日期:2018-06-25 來源:中山市科學技術局
中山科發〔2018〕153號
中山科規字〔2018〕1號
各有關單位、個人:
現將《中山市引進高端科研機構專項事業費使用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山市科學技術局
2018年6月22日
中山市引進高端科研機構專項事業費使用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快引進高端科研機構,加強專項事業費的管理,提高專項事業費使用績效,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引進高端科研機構專項事業費(以下簡稱“專項事業費”)是指市財政預算安排,由市科學技術局(以下簡稱“市科技局”)統籌管理,用于支持引進高端科研機構的日常運營,組織開展中山市重大科技活動等的專項事業費。
第三條 專項事業費的使用和管理應遵循科學引領、支持創新、突出重點、統籌兼顧、績效管理的原則并執行國家有關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
第四條 市科技局對專項事業費進行統籌管理,制定專項事業費管理辦法,組織專項事業費申請,審核專項事業費使用計劃,向市政府提交專項事業費使用方案,對專項事業費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第二章 專項事業費使用范圍和分配辦法
第五條 專項事業費的使用范圍和支持條件
(一)高端科研機構運營補助。高端科研機構運營補助用于支持引進高端科研機構的日常運營,包括人員經費、辦公經費、業務經費、設備費、會議費、租賃費、修繕及用于維持機構正常運營、完成專項事業費績效目標的開支。單個機構每年支持經費原則上不超過200萬元。申請單位應滿足以下條件:
1.申請主體條件:
申請單位應為市政府或市科技局與國內外高端科研機構、高校簽署協議后,根據協議由簽約科研機構、高校在中山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研究院、技術轉移機構等實體;
2.年度績效目標要求:
(1)在中山擁有不少于5人的運營管理團隊,以社保參保證明為準;
(2)每年組織不少于50人次的高校教授、高端人才等到中山開展技術服務、成果推介、項目對接等科技活動;
(3)每年在中山舉辦成果、技術、人才對接活動,活動累計參加人數不少于300人次;
(4)每年根據中山市產業發展需求,向中山市推薦20項技術成果;
(二)重大科技活動補助:對市政府或市科技局為了引進高端科研機構,部署開展的高端人才引進、技術資源項目對接會、高端學術研討會及成果發布會等國內外重大科技活動提供支持,市科技局組織專家對活動預算或活動決算財務票據審核后給予適當補貼,單次活動最高支持不超過100萬元。
第六條 申請單位須對提交的相關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負責,嚴格按照執行經費管理制度,落實績效目標組織項目實施,按規定開展績效自評,自覺接受和配合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七條 對市委、市政府要求的重點事項,可采取“一事一議”等措施給予支持。
第八條 專項事業費的具體分配標準、數量、額度等根據年度預算及當年申請情況,及引進高端科研機構簽訂協議中相關資金使用安排予以分配。
第三章 專項事業費申請、審批撥付及監督管理
第九條 高端科研機構運營補助管理:
(一)申請單位填報《高端科研機構運營補助申請書》,并附上能反映申請主體條件和年度績效目標的材料送市科技局審核。
(二)市科技局核查申請單位申報資質后,對申請經費額度、經費預算、績效目標等內容進行審核。
(三)經市科技局審核,報市政府核準后,下達經費通知,由市科技局與申請單位簽訂合同書,辦理專項事業費撥付手續。
(四)申請單位收到專項事業費后,應按《企業會計制度》、《企業會計準則》規定進行財務處理,設立專賬,根據合同預算專款專用。
(五)申請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在不超過支持經費總額10%的范圍內,對合同各預算科目額度進行動態管理。預算變更涉及經費累計達到或超過支持經費總額10%,需報市科技局審核同意。原則上預算變更涉及經費累計總額不超過支持經費總額的20%;
(六)申請單位需每年向市科技局提交績效及經費執行情況報告,市科技局組織專家對上一年度專項事業費執行情況進行績效評價,根據績效評價情況核定當年度支持額度。上一年度績效目標完成率高于80%且資金使用率高于70%,當年度專項事業費按上年度支持標準撥付;上一年度績效目標完成率低于80%或資金使用率低于70%,后續年度專項事業費按上年度支持標準的70%撥付,并給予通告;連續2個年度績效目標完成率低于80%,暫緩享受運營補助。
(七)申請高端科研機構運營補助單位獲批后,已享受的其他科技類運營補助支持自動終止。
第十條 重大科技活動補助:
(一)由申請單位填寫《重大科技活動補助申請書》,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請,經市科技局審核并報市政府核準后,由市科技局與承辦單位簽訂合同書。
(二)活動完成后,申請單位需按照合同約定內容,對活動規模、參加人數、經費決算、活動效果等內容進行總結,形成系統的活動總結報告,報市科技局審核備案。
第十一條 合同簽訂后,如需修改合同書內容,需報市科技局審核。
第十二條 市科技局對專項事業費使用單位進行監督,并會同市財政、審計和監察等部門對經費使用情況進行監管。
第四章 信用管理
第十三條 科技項目信用管理依據《中山市科技局科技項目相關責任主體信用管理辦法(試行)》(中山科發〔2016〕88號)和《中山市科技誠信紅黑榜公布管理實施細則》(中山科發〔2016〕87號)等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高端科研機構運營補助支持,如在市政府或市科技局與國內外高端科研機構、高校簽署的協議中對支持額度、績效目標等有明確約定,則按照協議標準執行;未明確約定的,則按本辦法執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