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江門市財政局關于印發江門市中小企業“政銀保”保費扶持資金實施細則(2020年修訂)的通知
各市(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各合作金融機構、保險(擔保)機構: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江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江門市財政局關于江門市中小企業“政銀保”保費扶持資金實施細則(2020年修訂)》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徑向江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江門市財政局反映。
江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江門市財政局
2020年7月1日
(聯系人:市工信局,林社錫,電話:3279860;市財政局,范志平,電話:3501961)
江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江門市財政局關于江門市中小企業“政銀保”保費扶持資金實施細則(2020年修訂)
第一條總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2017修訂)》和《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創新完善中小微企業投融資機制的若干意見》(粵府〔2015〕66號),為進一步降低中小企業融資成本,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扶持對象和標準
對2018年10月-2020年12月期間通過“政銀保”項目融資并繳納保險費用(或擔保費用)的企業,在按期結清本息后給予全額補貼。
第三條辦理程序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組織企業申報及審核工作。
(一)企業填報《江門市中小企業“政銀保”項目保費(擔保費)補貼申請表》并加蓋公章分別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各市(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財政部門。
(二)合作銀行和保險公司(或融資性擔保機構)根據相關約定配合有關工作。
(三)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組織對企業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審核確認后對符合條件的企業進行公示5日。
(四)公示無異議的,市工業和信息化局下達項目資金計劃到各市(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并抄送市財政局及各市(區)財政局。公示有異議的,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將根據提出的異議內容進行解釋和核實,并作進一步處理。
第四條申報時間
扶持資金申請原則上當年第一季度發申報通知,對上一年度符合條件的企業進行補貼扶持。具體時間以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發布通知為準。
第五條資金安排
扶持資金由市財政局統籌安排。
第六條資金撥付
市財政局根據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的項目計劃安排資金,各市(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財政局負責做好扶持資金撥付等工作,確保資金安全、及時、準確發放到相關企業
第七條責任追究
扶持資金管理實行責任追究機制。對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擠占扶持資金等行為,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427號)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并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及其相關人員責任。
第八條附則
(一)本辦法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解釋。
(二)本辦法自2020年8月20日起實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2019年8月21日印發的《江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江門市財政局關于印發江門市中小企業“政銀保”保費扶持資金實施細則》(江工信中小〔2019〕8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