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浦區】關于進一步規范與提升區孵化器的指導意見
關于進一步規范與提升區孵化器的指導意見
為貫徹落實《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科技企業孵化器載體空間新增發展規劃方案(2018-2020)》(穗開科〔2018〕80號)和《區科技創新載體提質增效工作方案》,規范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科技企業孵化器和試點(以下簡稱孵化器)運營工作,提高孵化器孵化水平,提升孵化器入駐項目質量,提出如下意見: 加強孵化器入駐項目管理 (一)孵化器建議引進科技企業、研發機構和配套服務機構,入駐項目滿足以下條件: 1.?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依法經營,照章納稅; 2.?工商注冊、稅務登記及統計關系須在入駐孵化器起6個月內遷入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轄園區范圍內; 3.?除必要的配套服務機構之外,須為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行獨立核算的企業; 4.?按時配合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及所入駐的孵化器提供統計數據等相關工作; 5.?符合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等要求; 6.?遵守所入駐的孵化器相關管理規定; 7.?入駐的科技企業開發的項目(產品),知識產權界定清晰、無糾紛,團隊具有開拓創新精神,對技術、市場、經營和管理有一定駕馭能力。 (二)符合本意見第二條“孵化器優先引進項目范圍”的企業比例不少于80%。 孵化器優先引進項目范圍 (一)優先引入產業類型 1.IAB產業(新一代信息技術、人工智能和生物醫藥產業); 2.NEM產業(新能源和新材料產業); 3.符合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科技創新發展的其他戰略性產業項目。 (二)優先引入以下企業或機構 1.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推薦的科技創新企業或機構; 2.符合區杰出人才、優秀人才、精英人才認定標準的高層次人才創辦的企業; 3.高新技術企業、“瞪羚企業”和“獨角獸及潛在獨角獸企業”(含未來獨角獸創新企業、高精尖成長10強企業); 4.跨國公司區域總部、國家重點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大型研發中心、國家科技攻關項目成果轉化型企業。 (三)優先引進項目廢氣排放要求 項目惡臭排放濃度或者廠界濃度在10無量綱以下。 孵化器在園企業清退機制 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入駐項目,孵化器建議采取清退措施: 1.?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或違反孵化器的管理規定,造成重大經濟或名譽損失的; 2.?被市場監管部門責令停產停業的或吊銷營業執照的; 3.?企業安全生產不達標的; 4.?被司法機關裁定破產或執行清算的; 5.?不配合孵化器的正常管理工作,情節嚴重的; 6.?場地面積超過100平方米且長期無人辦公的; 7.?未在入駐孵化器起6個月內將工商、稅務及統計關系遷入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轄園區范圍內的; 8.?因排放污染物等違反環境保護相關規定被有關部門查處的企業; 9.?未達到入駐時的協議或承諾的,予以清退; 10.?因其他原因,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建議清退的。 提升孵化器園區管理水平 1.孵化器設立專門的孵化器運營管理機構或辦公室,專職孵化服務人員不少于3名,至少2名已具備科技企業孵化器從業人員資格證書; 2.孵化器積極配合國家統計局、國家科技部及區相關部門的統計工作,按時提交統計報表。按要求向廣州火炬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每月備案當月新入駐項目情況,每半年備案入駐項目情況。對于積極配合統計的孵化器在年度考核中給予加分; 3.孵化器及時向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上報入駐項目所獲得的獎勵、懲罰和存在問題等情況; 4.對于積極配合推薦項目引進工作的孵化器在年度考核中給予加分; 5.孵化器遵守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對園區環境衛生方面的相關規定,并把一定比例的區孵化器運營經費補貼用于配套設施維護更新,定期對園區的配套設施進行維護更新; 6.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孵化服務能力、孵化績效和社會貢獻建立年度區科技企業孵化器評價指標體系;同時結合區孵化器聯審小組各成員單位的相關職能按需設置相應的評分項,并由設置部門就相應項目對各孵化器進行評分。從而進一步完善對區級孵化器的量化考核管理。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孵化器不能申報當年度區孵化器發展資金。 孵化器考核退出機制 對以下情形的孵化器資格予以撤銷: 1.?根據《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科技企業孵化器加速器認定和管理辦法》(穗開科〔2018〕8號),連續兩年考核不合格或不參加考核的孵化器(不含試點); 2.?每年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公布《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科技企業孵化器試點考核指標體系》(以下簡稱“試點考核指標”),對孵化器試點進行考核,連續兩年考核不合格或不參加考核的孵化器試點; 3.?由于已不具有相應可支配場地或被上級部門撤銷資格等情況,不滿足相應認定條件的孵化器; 4.?提交書面申請自愿退出的孵化器。 六、孵化器項目申請提升工業用地容積率相關規則 1.以建設孵化器為由向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提升容積率,申報單位原則上須具備省級或以上孵化器相關運營資質,并就項目建成后的相關效益及違反約定的監管措施向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承諾函,從而確保項目建成后孵化器的運營質量; 2.申請提高工業用地容積率后的孵化器所引進的入駐項目須滿足本意見第一、二條的要求。 各區級孵化器(試點)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認真落實本意見精神,切實提升孵化器總體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