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促進貨運業裝備提升資金管理辦法
佛山市促進貨運業裝備提升資金管理辦法
根據《廣東省道路運輸條例》“鼓勵道路運輸經營者實行規模化、集約化經營”的要求,按照《佛山市人民政府關于促進公路水路貨運業發展的意見》(佛府〔2014〕5號)部署,為促進我市公路水路貨運業發展,支持本地貨運企業做大做強,為我市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提供強大的運輸保障能力,結合本市實際,市、區兩級政府安排資金,促進我市貨運業裝備提升。為規范資金使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制定本辦法。
一、資金安排
佛山市促進貨運業裝備提升資金(以下簡稱“資金”),由運輸企業所在區負擔為主,市級給予適當補助,市補助比例為補助資金總額的20%。
二、補貼對象
在我市轄區內注冊登記設立的符合補貼條件的公路、水路專業貨物運輸企業,使用自有車輛為本單位生產所需原材料、半成品、產成品和銷售商品的“自貨自運”類企業除外。
三、補貼條件、標準和要求
補貼分為兩種:一是規模運輸補貼;二是新增運力補貼。符合條件的運輸企業可以同時申請兩種補貼。
(一)規模運輸企業補貼條件和標準
⒈補貼條件:公路運輸企業自有佛山市籍貨車30輛以上、總載重量250噸以上,且年貨運營業收入1000萬元以上;水路運輸企業自有佛山市籍單艘載重1500噸以上運輸船1艘以上(不含砂船),且企業年貨運營業收入300萬元以上(以下統稱“規模運輸企業”)。
⒉補貼標準:按規模運輸企業年度經審核確認的貨運營業收入總額的1.5%給予補貼資金,單個企業補貼不超過300萬元。
(二)新增運力運輸企業補貼條件和標準
⒈水路運輸企業補貼條件和補貼標準:
(1)補貼條件:對新增單船2000載重噸及以上大型船舶(不含砂船)的我市水運企業給予補貼,具體條件如下:
A.新增船舶為新建或從外省市購置,船舶船齡在10年以下(含10年);
B.新增船舶為申請年度內企業新增的自有運力(船舶所有人與船舶經營人一致),并領取船舶營業運輸證;
C.申請年度內企業總自有運力凈增加1000載重噸以上。
(2)補貼標準:新增2000-3000(不含3000)噸船補貼40萬元/艘、3000-5000(不含5000)噸船舶補貼60萬/艘、5000噸-10000(不含10000)噸船舶補貼80萬/艘、10000噸以上船舶補貼100萬;單個企業補貼不超過200萬。
⒉公路運輸企業補貼條件和補貼標準:
(1)補貼條件:對新增80噸(含80噸)以上運力的公路運輸企業給予補貼,具體條件如下:
A.企業新購置的車輛為大型貨車(核定噸位8噸以上,含8噸,下同),且在申請年度內新增運力核定噸位總計超過80噸。
新增運力的計算:整體式貨運車輛和掛車按核定噸位計算,牽引車準牽引質量不計入新增運力噸位,二手貨運車輛不計入新增運力。
B.新購置貨車必須在本市注冊登記,并在申請年度內領取《道路運輸證》。
C.如購置大型貨運車輛含有牽引車,則必須按比例配置掛車,掛車與牽引車比例不得低于2:1。
(2)補貼標準:
①按申請年度內新增運力投入資金的5%給予一次性補貼,單個企業補貼不超過200萬。
②新增運力投入資金,按貨車(含牽引車)的購車發票價格計算,二手貨車購置資金不計算在內。
(三)補貼要求
⒈申請年度內,發生同責以上重大或較大交通安全事故,其所屬車輛超限超載行為超過車輛總數20%的運輸企業不得申請補助資金。
⒉獲得新增運力補貼的運輸企業必須承諾3年內新增貨運車輛(船舶)不辦理營運退出和過戶手續,否則必須全額退還補助資金。
四、補貼申報、審核及審批程序
(一)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每年度一申請”、“當年申請上一年度”的原則,于每年3月10日前組織轄區內符合條件的規模運輸企業和新增運力企業填報《佛山市促進貨運業裝備提升資金申報表—規模運輸》(附件1)和《佛山市促進貨運業裝備提升資金申報表—新增運力》(附件2),收到申報材料后,會同區財政部門按照要求進行審核,確定補貼資金。
申請規模運輸補貼需要遞交的材料:運輸發票復印件、車輛或船舶清單、道路(水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復印件等資料。
申請新增運力補貼需要遞交的材料:年度內新增車輛或船舶清單、車輛或船舶登記證書、購車發票、車輛行駛證或船檢證書、道路(水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營運證復印件等資料。
(二)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區財政部門于每年4月10日前,聯合向佛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交《佛山市促進貨運業裝備提升資金申請函》(附件3)、《佛山市 區促進貨運業裝備提升資金匯總表》(附件4)、企業填報的《佛山市促進貨運業裝備提升資金申報表》;
(三)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匯總各區申報資料進行復核并加具意見,會同市財政部門將審核確定的補貼企業名單及補貼金額報市政府審批;
(四)市財政部門按照市政府批復意見將應由市級承擔的資金撥付給各區財政部門,各區財政部門連同區級財政承擔部分一并兌付給企業。
五、資金使用管理
(一)資金必須嚴格在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條件和標準內補貼。
(二)資金必須按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使用范圍分配和使用,任何單位不得擠占、截留、挪用資金。
(三)年終未用的資金預算指標,原則上統一由財政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理。
(四)補貼資金只能用于企業運輸車輛、船舶的更新、維護等運輸生產性開支,不得用于非運輸生產性項目。
六、監督檢查
(一)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定期或不定期對資金分配和使用情況開展監督檢查,并對資金的預算執行、使用分配效益和財務管理等進行總結。
(二)財政、監察、審計等部門要依法對資金的預算執行、使用分配、效益和財務管理等方面的情況進行監督檢健全資金管理責任追究制度。
(三)違反本《辦法》規定,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資金的,依法責令其將已收資金退回財政部門,違規企業列入黑名單,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截留、擠占、挪用資金的,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員和主管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七、附則
(一)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止。2016年1月1日至本辦法施行以前的期間,參照本辦法執行。原《佛山市促進貨運業裝備提升資金管理辦法》(佛交〔2014〕439號)同時廢止。
(二)本辦法由市交通運輸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